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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门市“变脸”三问

本站网址:http://mvn.cn    发布日期:2010年3月10日    浏览次数:
根据最新的《旅行社条例》,我省将彻底清理旅行社门市部,全面展开旅行社转换工作。今日起,成都市旅游局已开始对市内旅行社转换成果进行初步检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门市部“变脸”涉及旅行社总社、挂靠门市部、游客等多方权益,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
一问:从门市部到服务网点,什么变了?
在我国,旅行社的正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直营,二是加盟。前者为资金雄厚的旅行社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全国各地设立分社;后者则为“慕名而来”自己掏钱成为加盟连锁店。然而在我省,拥有雄厚资金发展直营店的旅行社可谓凤毛麟角。因此,省内旅行社的挂靠门市部在转变为服务网点或分社后,最大的改变是在其经营的模式上。位于锦江宾馆附近的已转型的省国旅服务网点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同于过去自己揽客、签合同、组团发团,“现在我们只从事招徕、咨询,然后把游客交由总社或分社进行组团。”
如此“变脸”的背后,是旅行社的“前后台操作”规程的推进。正如四川国旅常务副总经理孙进所说:“这是一种把旅行社作业从垂直分工变为水平分工,也是旅行社产业流水线的其中一环。”对门市部而言,曾经每年向总社缴纳一定“加盟费”,依靠总社的牌子赚钱的日子似乎一去不返。“现在我们每年向服务网点收取5000元目标管理费,再以单团结算或收客数量进行利润分配。”孙进说,转换之前,总社每年向门市部收取3-4万元的“牌子费”便不参与任何利益分配了。
专家观点:我们希望看到的是省内能够涌现成熟的旅游集团,把批发商的功能发挥到零售上来,让加盟店成为其真正的分支机构,以保障游客的利益。
二问:挂靠门市部与总社的“诸侯割据”,能否终止?
多年来,门市部与被挂靠总社之间的纷争早已不是新鲜事,也有总社被架空、“抢”不过门市部的情况。
“单干”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成为服务网点后“客户会不会流失,利润会损失多少”是门市部的最大担忧。而大多数总社正是想借此次转换,把门市部的个人行为纳入到公司行为中来。“就是你拥有众多客源和资源,你的组团行为也是属于公司而非个人的。”业内人士透露,过去依仗关系把团费打入到个人账户的事情很普遍———这种资金的体制外循环无论对游客还是对总社都是潜在风险。
在省国旅总社,记者看到一份关于组团的《招投标管理细则》初稿。即使是个人资源,也要按照这份管理细则签订公司的合同,团费进入公司财务,操作程序由公司进行监管。或许,这是平衡双方利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专家观点:此次转换的实质是省内旅行社从个人行为到公司行为的一种规范化进程。结束这种割据,需要旅行社“能够独立研发产品,进行销售,拥有后台运作团队,公司财务能提供支持。”而服务网点,只是这条流水线上的一个环节而已———不参与利益分配。
三问:门市部变网点,游客能得到什么?
对于普通游客而言,在乎的不是门市部与服务网点的实质区别,而是旅游产品的价格和服务。“三亚5日游,我走了5个门市部,报价居然相差了近500元。”这是新《旅行社条例》颁布前成都游客赵艾琳的疑惑:都是同一旅行社的招牌,都是同样的旅游产品,怎么价格有如此大的出入?
挂靠的门市部统一转换为服务网点或分社后,游客是不是就能买到价格一致的产品呢?“我们只能说,尽量做到价格统一。”在走访省内多家知名旅行社后,记者看到他们的无奈:要实现价格的统一,必定需要统一的采购———但我省乃至全国几乎未形成旅游产品的标准化,戏称自己为“中介”的旅行社又如何能用统一的标准向相对强势的航空公司、酒店和景区要一个“一口价”?
专家观点:无论旅游服务机构以怎样的名称存在,游客要的是具有性价比的旅游产品。没有统一价格、产品和服务,所谓的“转换”在游客眼中只是换汤不换药。省内旅行社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努力的是想办法实现统一采购。
[延伸阅读]
挂靠门市部的由来:
旅行社挂靠经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允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牌子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在旅游业中,各挂靠社对外称是某旅行社的某个营业部(如国内部、外联部、业务部等),每年向被挂靠社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按经营比例交纳“管理费”,被挂靠社则转让其企业性质和名称。各“营业部”在经营中均独立核算、自设账户、自备护照、自持公章和财务章,形成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
挂靠门市部的弊端:
经营挂靠社的人员中,有一些是从大的正规旅行社中跳出来“单干”的,他们有一定的客户群和从事旅游业务的经验,有一些则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往往是“打一枪,换一地”。因此,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着多种弊端: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了经营风险。挂靠社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是合同的实际主体,享受合同权利,承担义务;被挂靠社是挂靠社对外名义主体,不享有对外经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义务。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挂靠社不用承担任何经济风险,只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社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少数额的固定收益的权利,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投诉等经营上的风险和义务。
●服务质量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为招徕顾客,挂靠社千方百计压低报价,为了不做亏本生意只能在团队行程中做文章(如增加自费项目、强制购物等)以获得盈利;若收的客人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时,则几家旅行社的客人拼在一起做散客拼团。
●恶性竞争削弱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与在规模、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经验上均具备完善的经营运作体系的外资社相比,我国的旅行社则是“小、散、弱、差”。旅行社“营业部”(或挂靠门市部)数量的增加则进一步加剧了旅游行业中的混乱局面。
●逃漏国家税收。“营业部”单独进行税务登记,旅行社既缺乏将其税收统一交纳的热情,也缺乏“营业部”税赋缴纳的监督,相当多“营业部”存在假账目、假报表,其对税务部门或报零收入或报亏。因此形成税务部门和旅行社“两不管”的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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